《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6月1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习多次视察城市轨道交通,并就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轨道交通特别是地铁,安全保障制度一定要严密,安全检查措施一定要严格,安全运行工作一定要严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要求“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结合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
二是适应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形势的需要。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网络日益成型,原来的单线运营模式逐渐向多线运营模式转变,运营组织模式更为复杂,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比重慢慢的变大,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出了慢慢的升高的要求。
三是解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问题的需要。目前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还存在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清、规划建设与运营衔接不畅、安全保护区保护力度不够、安全管理和应急制度不完善、跨市线路管理存在漏洞等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办法》旨在厘清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乘客的安全乘车义务,建立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省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对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职责。二是明确地级以上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总责,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公安机关等的管理职责。三是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服务单位做好保障工作。
一是明确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求其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二是要求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三是要求运营单位建立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制止安全保护区内危险作业行为。四是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五是要求运营单位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携带违禁物品、限带物品或者拒绝检查的乘客采取对应措施。
一是明确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跨市线路的运营单位和牵头负责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地级以上市。二是要求牵头市人民政府会同沿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市线路协调决策机制。三是明确跨市线路的站点、区间、设施设备、安全保护区等,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分段负责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四是要求跨市线路运营单位向牵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运营安全信息,并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沿线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五是要求牵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会同沿线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建立跨市线路应急联动机制。
跨市线路是“跨地级以上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简称,是指线路跨越两个及以上地级市且实现贯通运营,乘客不需在城市边界进行换乘的一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式。跨市线路运营安全涉及两个以上地市,行业安全管理较为复杂。因此跨市线路应纳入《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且属于《办法》需要规范的重点内容。我省现有的跨市线路是广佛地铁,已规划的跨市线路有广中珠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城际轨道”是在国家未统一规范“城际铁路”术语前的不规范叫法,两者长期混用。2019年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使用“城际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并列,国家发改委最新批复的一些城际线路均明确命名为“城际铁路”。
《办法》中的跨市线路是指广佛地铁等跨地级以上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不是指“城际轨道”或者“城际铁路”。广佛肇、穗莞深、广珠、莞惠等城际铁路属于铁路,不是城市轨道交通。城际铁路从建设、设施设备、运营方式等方面与城市轨道交通不一样,不在《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内,其运营安全管理依照《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16)和《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有轨电车属于“城市轨道交通”范畴中的一种制式。虽然有轨电车的功能定位与地铁存在区别,运行条件多为半封闭半专有路权,在运营模式上与地铁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但从本《办法》的调控上来说,主要是从有利于行业管理层面设定具体条款,对行业内部操作层面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具体条款基本上适用于有轨电车。此外,在立法征求意见阶段,广州、佛山、珠海等地市对有轨电车的管理也提出了相关意见,经考虑,本《办法》将有轨电车纳入适用范围。
一是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前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求运营单位建立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全保护区巡查并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要求在安全保护区内做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四是规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
五是对违反安全保护区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